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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配资哪儿好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FOF)A,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FOF)C: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发布日期:2025-06-26 22:28    点击次数: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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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招募说明书 (由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变更注册而来)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由光大阳光 3 个月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变更注册。    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光大 阳光基中宝(阳光 2 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 更而来。    中国证监会对原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关于核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 2 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 2009448 号),原集合计划自 2009 年 6 月 22 日起开始募集,于 2009 年 7 月 28 日成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 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1886 号),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9 日正式成立。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原集合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 集合计划名称由原“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 2 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 为“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 计划管理人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集合计划托管人为光大股份有限 公司。变更后的《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 2021 年 7 月 22 日起生效。 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 议通过了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 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变更管理人、产品名称、修改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估值方法、收益分配条款、争议解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决条款等事项。自 2025 年 6 月 19 日起,《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失效,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 2 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变更为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本基 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基金中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基 金份额净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持有基金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 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债券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低于股票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 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 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 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以参与公募 REITs 的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价格 波动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终止上市风险、税收等政策调 整风险等风险,公募 REITs 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 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可能面临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 则变更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 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自最短持有期结束后,投资者可以办理赎回及转 换转出业务。投资人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锁定期。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对于投资者依据原《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获得的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将分别自动转换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 金中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出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FOF)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失效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依据原《光大阳光 3 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获得的光大阳 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A 类份额,自本基 金《基金合同》之日起将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依据原《光大阳光 3 个月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获得的光大 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C 类份额,自本 基金《基金合同》之日起将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该份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 转换转入份额而言);对于投资者依据原《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获得的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其三个月持有 期起始日为原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的申购确认日;对于原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 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A 类份额而言,其三个月持有期起始日为原《光大 阳光基中宝(阳光 2 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对原集 合计划认购份额而言)或原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原集合计划申购份 额而言) 金份额三个月持有期起始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 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或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在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 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 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三个月 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 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开放日 本基金参与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如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业务规则》: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件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 年 4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北区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贺敬哲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持 55%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45%的股权    电话:(021)80262888    传真:(021)80262468    客服电话:4008-202-888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殷瑞皞    (二)主要人员情况   王翠婷女士,董事长,中欧国际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就职于上海市 仪表局党校(上海市仪表电子工业职工大学)、交通银行。2004 年 3 月加入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总部总经 理、副总裁等职。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专家兼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孙昊先生,董事,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总行 /香港分行/巴黎分行/法兰克福分行任职交易员/副经理/经理,德国德累斯顿银 行香港分行的经理,荷兰商业银行香港分行的董事,PIMCO(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 香港的副总裁,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香港的董事,美国联博资产管理公司香港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的董事总经理,美盛资产管理公司上海的总经理。现任保德信投资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伟先生,董事,香港都会大学(前身为香港公开大学)硕士,曾任德意志 银行(前身为美国信孚银行)亚太区副总裁,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香港区负责人 暨高级董事、大中华区首席执行官兼区域负责人、资深顾问。现任保德信投资亚 洲区副主席、台湾保德信证券投资信托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PGIM India Asset Management Private Limited 董事、PGIM (Hong Kong) Limited 持牌负责人。    刘晨女士,董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 纪业务总部大客户服务岗,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大客户服务岗、 机构营销部客户关系岗、销售交易部基金代销岗、销售交易部销售管理部副总经 理、销售交易部销售管理部总经理、销售交易总部销售管理部总经理、销售交易 总部总经理助理/销售管理部总经理、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销售管理部总经 理、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张晓武先生,董事,澳门科技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学硕士。曾先后就职于深圳 市文武会计师事务所、平安保险集团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0 年 11 月加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深圳分公 司总经理、资深业务经理。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派出董事。    孔伟先生,独立董事,甘肃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曾任职于甘肃省 经济律师事务所、史密夫律师行(伦敦、香港)、外立综合法律事务所、上海市 瑛明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管理合伙人/主 任。    张学勇先生,独立董事,浙江大学国际贸易学研究生、博士学位。曾任合肥 水泥研究设计院粉磨所助理工程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博士后,中央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讲师、副教授、副院长、研究生院副部长/副院长、部长/院长。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院长,中央财经大学校长助理。    王永钦先生,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耶鲁大学博士后、哈佛大学 富布赖特高级访问学者。曾任职山东日照纺织抽纱进出口集团公司、山东日照比 特集团出口部经理、复旦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教授、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黄琴女士,监事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光大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营业部客户管理部经理、经纪业务总部风险监控岗、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风险监控岗、稽核监察部财务审计岗、稽核部总经 理助理、稽核部副总经理、稽核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与内控 部总经理、风险管理与内控部总经理、内部审计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浙江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部总经理。   颜微潓女士,监事,新加坡管理学院金融管理硕士。曾任富通(欧资)金融 集团亚洲区域合规总监,香港交易所上市部副总监,巴克莱投资银行(香港)合 规经理,花旗私人银行合规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09 年   王永万先生,监事,吉林财贸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士。曾任海口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海口营业部、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部财务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 计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王斐女士,监事,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政治专业学士。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经理。历 任本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部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 人监察稽核部总监。   贺敬哲先生,内蒙古大学电子系电子学与信息系统专业学士。历任内蒙古大 学电子系教师,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兴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信息技术部技 术管理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技术管理经理、信息技术部运营 维护管理处副处长、信息技术部系统运行处处长、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兼系统运 行处处长、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信用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21 年 2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兼子公司执行董事(代任)、副总经理兼首席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运营总监、首席信息官。   董文卓先生,中山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习研究助 理、研究员,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固收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年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年金另类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年金基金经理、专户投资经理、基本养老投资经理等。2017 年 5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 9 月至 2019 年 3 月及 2020 年 12 月至 2024 年 4 月担任专户投资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投 资总监、固收管理总部负责人。   龚俊涛先生,厦门大学硕士。历任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公司业务部业务经 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总监助理;2004 年 4 月至 2016 年 2 月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总监助理、执行总经 理、首席市场官;2016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在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职 资产管理业务岗、副总经理;2017 年 3 月至 2024 年 5 月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历任机构业务总部副总经理、金融产品总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金融产品总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2024 年 5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总 监。   亓磊先生,福州大学硕士。历任福州电业局员工,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中银国际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风险合规管理板块负责人、 合规总监兼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2025 年 3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张芸女士,2015 年毕业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获得金融数学硕士。曾就职 于中广核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任职权益投资经理,负责公司港股及沪港通股 票投资工作;曾就职于诚泰仁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高级投资经理;曾就职于 国金证券下属资管子公司国金涌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公募基金智能投顾及 私募 FOF 智能投研等工作;后于 2019 年 3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先后担任 FOF/MOM 投资经理、FOF 投资总监及产品投资部执行总经理。2023 年 3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FOF 投资负责人,2024 年 12 月至今担任光大保德信安选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的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董文卓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投资总监、固收管理总部负 责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房雷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权益投资团队团队长、首席策略 分析师兼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景气先 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产业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林晓凤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权益投资团队副团队长兼光大 保德信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光大保德信高端装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睿盈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徐晓杰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权益投资团队副团队长兼光大 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健康优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詹佳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国际业务团队团队长兼光大保德 信先进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品质生活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创新生活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汇 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崔书田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股票研究团队团队长兼光大保 德信中国制造 2025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专精特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研究精选混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黄波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助理、固收管理总部负责人、固收多策 略投资团队团队长、固收专户团队团队长兼光大保德信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光大保德信安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瑞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阳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沈荣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固收管理总部固收低风险投资团队联席团队长 兼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添天盈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光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尊合 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 金、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 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怀定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固收管理总部固收研究团队联席团队长兼光 大保德信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尊裕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尊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光大保德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尊颐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睿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 信鼎利 9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邹强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首席宏观债券策略分析师、固收管理总部固收 研究团队联席团队长兼光大保德信晟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诚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中债 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尊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配收益; 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披露办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治理准则》、                        《基金中基金指引》等法律 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一,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 我评估和分析,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二,管理层下属的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评估和分析 风险的重大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 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 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3)监察稽核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 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 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 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 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办法、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 务连续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成立时间:1992 年 6 月 1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董事长吴利军先生,自 2020 年 3 月起任中国光大银行副董事长,2024 年 1 月起任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 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校校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内贸 易部国家物资储备调节中心副主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负责人, 培训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人事教育部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长、党委书记,中 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 经济师。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 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 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中国光大银行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 347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7018.61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 金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QFII、银行理财、保险 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 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 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 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 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 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   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       《信息披露办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 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了 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 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 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北区 3 号楼),    电话:(021)80262466、80262481    传真:(021)80262482    客服电话:4008-202-888    联系人:王颖    网址:www.epf.com.cn    (二)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至 20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全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李乐  经办会计师:师宇轩、李乐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申购/转换转入的申请所得基金份额需至少持 有满三个月,在三个月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转换转出申请。对于持有未满三 个月的基金份额赎回/转换转出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三个月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 申购份额而言)或该份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对于 投资者依据原《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获得的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其三个月持有期起始日为原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的申购确认日;对于原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 2 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份额变更为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A 类份额而言,其三个月持有期起始日为原《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 2 号二期)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对原集合计划认购份额而言)或原集 合计划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原集合计划申购份额而言)。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三个月持有期起始日 三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 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或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 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 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 下一个工作日。   投资人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锁定期。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合理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优选基金,力争获取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财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对于投资者依据原《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获得的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将分别自动转换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据市场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等。该等调整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由光大阳光 3 个月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光大 阳光基中宝(阳光 2 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中国证监会对原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关于核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 2 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 2009448 号),原集合计划自 2009 年 6 月 22 日起开始募集,于 2009 年 7 月 28 日成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 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1886 号),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9 日正式成立。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原集合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 集合计划名称由原“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 2 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 为“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 计划管理人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集合计划托管人为光大股份有限 公司。变更后的《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 2021 年 7 月 22 日起生效。 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 议通过了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 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变更管理人、产品名称、修改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估值方法、收益分配 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事项。自 2025 年 6 月 19 日起,《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失效,                               《光大保德信 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七、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如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的情 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在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后(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就该份额提出赎回/转换转出申请,对于持有期未满三个月的赎回/转换转出 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 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具体申购最低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转购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 额为 1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 于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剩余基金 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具体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投资人持有原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期限连续计算;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 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 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 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前端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投资者多次申购的,按单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1)对于 A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 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2)对于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期限连续计算。 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及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记入基金资产。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 T 日投资 5,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1.50%)=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2000=4,105.09 份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T 日投资 5,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可得到 4,105.09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在 T 日投资 5,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 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2000=4,166.67 份   即投资人 T 日投资 5,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4,166.67 份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1500=11,500.00 元   赎回费用=11,500.00×0.50%=57.50 元   净赎回金额=11,500.00-57.50=11,442.50 元   即该投资人 T 日赎回 10,0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100 天,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42.50 元。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满 100 日,对应赎回费率为 0%,该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其获得 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1500=11,500.00 元   赎回费用=11,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500.00-0.00=11,500.00 元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即该投资者 T 日赎回 10,0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 100 日,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500.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内计算,并 T+3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 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日申购金额限制 的。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全部港股 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 交易的情形。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日基金资产净值。   发生上述第1、2、3、5、6、9、10、11、12、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日基金资产净值。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延缓支付赎回款或其它原因导致无法变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 资产。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30%以上(“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 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 分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的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 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合理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优选基金,力争获取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公募 REITs”)、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投 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本基金所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上述权益类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 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 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大类资产配置与目标波动率有机结合,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及证 券市场双层面的数据进行研究,对关键经济指标进行跟踪分析,将自上而下的定 性分析以及定量指导相结合,加以风险测算及组合优化,最终形成大类资产配置 决策。   本基金可投资的子基金需首先满足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被投资子基 金条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的公募基金,按照不同的筛选方法进行投资。具体包括:   (1)对于货币市场基金,主要从基金规模、流动性、风险、收益率等层面 进行评估,以满足流动性管理要求为主。   (2)对于指数基金、ETF、大宗商品基金等被动管理的公募基金,这类基金 跟踪某一指数表现、某一价格或价格指数表现。本基金根据市场行情、行业板块 轮动等因素,综合考虑基金的运作时间、基金规模、流动性、跟踪误差及费率水 平等指标,筛选出跟踪误差较小、流动性较好、运作平稳、费率水平合理的被动 型基金纳入标的基金池。   (3)对于主动管理的公募非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 的分析方法,结合基金评价研究机构推荐,对基金进行研究评价。   从基金规模、收益率、波动率、回撤、风险调整后收益表现等维度对子基金 进行评价,结合夏普比率、卡玛比率、考察期子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规模等定量 指标进行定量分析及筛选,以构造核心备选子基金池。   通过基金经理尽调、合作机构访谈、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等途径对基金经理 进行综合评价,包括其投资策略及投资逻辑、投资风格、投资流程、管理经验、 投研团队情况、风险控制能力以及市场认可度等。重点考察备选子基金的个股/ 个券选择、行业配置、资产配置、动态交易、风险控制等多方面能力。结合当下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市场风格、基金风格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在核心备选池中选取子基金进行投资。   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本基金将筛选出中长期业绩稳健的优秀基金 进行投资。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本基金还将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回顾和动态调整, 剔除不再符合筛选标准的标的基金,增加符合筛选标准的基金,以实现基金投资 组合的优化。   (4)本基金可投资于公募 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 REITs 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 REITs 进行投资。本 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 REITs。   (1)目标久期策略及凸性策略   在组合的久期选择方面,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宏观面的各个要素,主要包括宏 观经济所处周期、货币财政政策动向、市场流动性变动情况等,通过对各宏观变 量的分析,判断其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方向和程度,从而确定本基金固定收益 投资组合久期的合理范围;同时,通过凸性管理策略进一步分析债券的利率风险, 对久期策略做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正。   (2)收益率曲线策略   组合基于宏观经济研究和债券市场跟踪,结合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和波动模拟 模型,对未来的收益率曲线移动进行情景分析,从而根据不同期限的收益率变动 情况,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 化组合的期限结构。   (3)信用品种(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市场特征和政策因素三方面考量信用利差曲线的整体 走势。在经济周期向上阶段,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经营现金流改善,则信用利差 可能收窄,反之当经济周期不景气,企业的盈利能力减弱,信用利差扩大。同时 本基金也将考虑市场容量、信用债结构以及流动性之间的相互关系,动态研究信 用债市场的主要特征,为分析信用利差提供依据。另外,政策因素也会对信用利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差造成很大影响。这种政策影响集中在信用债市场的供给方面和需求方面。本基 金将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分别评估政策对信用债市场的作用。   信用债的收益率水平及其变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发行主体自身的信用水 平,本基金将对不同信用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深入挖掘信用债的投资价 值,增强本基金的收益。本基金主要通过发行主体偿债能力、抵押物质量、契约 条款和公司治理情况等方面分析和评估单个信用债券的信用水平。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 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1)A 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研究方式,并综合考虑行业景气度、行业周期、估 值水平、盈利趋势、竞争格局、技术进步、政策条件、投资者结构变化等因素, 对行业进行配置,深入挖掘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精选估值合理且成长性良好的 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本基金从价值和成长两个纬度对备选股票进行评估:对于价 值被低估且成长性良好的股票,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对于价值被高估但成长性良 好,或价值被低估但成长性较差的股票,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调研和缜密的分析, 有选择地进行投资;对于价值被高估且成长性较差的股票,本基金不予考虑投资。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关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市场投资机会,将 重点关注:1)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团队重点覆盖的行业中,精选港股通中有代表 性的行业龙头公司;2)具有行业稀缺性的香港本地和外资公司;3)与 A 股同类 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 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式,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企业和所属行业进行深入研究判断,在综合考虑预期收 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精选出具备投资价值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本基金在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和证券市场趋势判断的前提下,在综合分析 可转换债券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股 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进行投资。结合行业分析和个券选择,对成长 前景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关注,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 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可交换债券的基本情况、发行人资质、转股标的等因素, 对可交换债券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选取具有盈利空 间的优质标的进行投资。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可交换债券的估值变化情况 和发行主体经营状况,合理控制可交换债券的投资风险。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 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募 基金;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权益类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3)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不 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模为准;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 15%;    (8)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 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前款第(4)、(5)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4)、(5)、(17)、 (20)、     (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 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3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5%。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 该指数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选取 300 只交易活跃、代表性强的 A 股作为成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份股,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且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境内人民币债 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该指数的样本主要包括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 商业银行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等。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以反映港股 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如果今后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 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 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债券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低于股票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 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境内货币市场 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 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如所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 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估值; 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 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 基金收益。   (3)特殊情况处理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流通受限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进行估值。 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 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 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 格进行估值。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权机构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中间价为准。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 值调整。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发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暂停营业或港股通临时暂停时; 资产价值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公告万份(百份)收益时,本基金可以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不晚于 T+2 日计算 T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准服务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十二、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另有规定的除外; 裁费; 务费),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 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的 1.00%年费 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 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授权 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 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的 0.20%的年 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 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授权 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人授权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 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执行; 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 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锁定期;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 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 3 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3 个工作日,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20)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 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投资 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分析,包括: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 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 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停营业或港股通临时暂停时; 资产价值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十六、   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所持其他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在投资其他基金后,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该基金 的基本情况,投资所持基金的投资策略、持有投资基金的情况、投资所持资基金 的损益情况以及所持有基金的净值披露时间。   (二)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其他基金的申购费;   (2)本基金赎回其他基金的赎回费;   (3)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管理费;   (5)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托管费;   (6)本基金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7)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持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 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的具体费用种类、费率标准、计算规则及保留位 数等事项,以所交易及持有的其他基金的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 等文件为准。   (1)申购基金份额产生的申购费   A.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固定申购费金额   例:假设 A 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0 万元                   1.5%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①本基金拟投资 1,015,000 元申购 A 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 确认,A 基金收取的是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则产生的申购费用 为 15,000 元:    申购金额=1,015,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15,000/(1+1.5%)=1,000,000.00 元    申购费用=1,015,000-1,000,000.00=15,000.00 元    ②本基金拟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 A 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 额确认,A 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为每笔 1000 元,则产生的申购 费用为 1,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B. 后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例:假设 B 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T)                   后端申购费率                 T<1 年                     1.5%                 T≥1 年                       0    注:1 年指 365 日    本基金拟投资 1,000,000 元申购 B 基金,B 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申请日当 日 B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本基金持有 B 基金的持有期限不满 1 年即全部赎回,对应后端申购费率 1.5%,则产生的申购 费用为 15,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0/1.0150=985,221.67 份    赎回份额=申购份额=985,221.67 份    申购费用=985,221.67×1.0150×1.5%=15,000.00 元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 A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   本基金赎回 10,000 份 A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2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产生的赎回费用为 53.40 元,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 元 关法规、所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赎回费,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 费部分除外。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赎回费用×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   例:假设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B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及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 费比例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Y<30 日             1.5%        100%     本基金赎回 10,000 份 B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6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实际产生的赎回费用为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0.5%=53.40 元     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53.40×50%=26.7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26.70=10,653.30 元     (3)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 该基金份额净值×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 A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本基金持有 A 基金的基金份额 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 0.55 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100,000×1.0050×0.20%÷365=0.55 元 收取该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即其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 0。     (4)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管理费 金的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 金份额净值×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 A 基金的管理费率为 1.00%,本基金持有 A 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5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当日产生的其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他基金管理费为 2.75 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100,000×1.0050×1.00%÷365=2.75 元 基金时,对本基金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部 分不收取本基金的管理费,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本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 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 10 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4 亿元,若本基金管理费率为 0.8%, 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为:    当 日 应 计 提 的 管 理费 = ( 1,000,000,000.00-400,000,000.00 ) × 0.8% ÷    (5)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托管费 金的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 金份额净值×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例:A 基金的托管费率为 0.20%,本基金持有 A 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5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今日产生的基金托 管费为 0.55 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100,000×1.0050×0.20%÷365=0.55 元 基金时,对本基金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部 分不收取本基金的托管费,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份 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 10 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1 亿元,本基金托管费率为 0.2%, 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为:    当 日 应 计 提 的 托 管费 = ( 1,000,000,000.00-100,000,000.00 ) × 0.2% ÷    (6)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本基金通过场内进行交易其他基金时,所产生的相关交易费用按相关交易所 和证券经纪公司的规则和费率标准处理,从本基金财产中列支。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共同承担。    如果本基金所持的其他基金收取的相关基金费用发生变更的,或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对基金中基金支付所持基金相关基金费用的规则发生变更的,即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所持其他基金的重大事件    本基金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所持其他基金发生的重大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或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情况。    (四)关联基金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的,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相关基金的投资情况。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十七、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时间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账 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采取暂停基金估值等相关措施。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十八、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券、个股、子基金业绩的变化、 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 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证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 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 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 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以最短持有期的方式进行运作,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申购/转换转入 的申请所得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三个月,在三个月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转 换转出申请。对于持有未满三个月的基金份额赎回/转换转出申请,基金管理人 将不予确认。因此,在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不能赎回或转换转 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 锁定期)。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可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章节。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 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笔申购的 最高金额、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拒绝或暂停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公募基金(含公募 REITs、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股票(包括创业板、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等)、 债券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个股方面未有高集中度 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若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 上(“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 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 当日被全部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按比例确认,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延期办理。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 序,按照第九章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启用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 助措施。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的相关内容。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规定。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十七、侧袋机制”章节的相关内容。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 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 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 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 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 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 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1)基金中基金(FOF)风险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FOF),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注册的公募基金。因此,本基金所投资基金净值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 金管理人通过完善的基金筛选框架精选基金标的实现资产配置,力争基金资产长 期稳健增值,但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带来的被投资基金基金净值下跌风 险,因此,本基金净值表现可能受到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环境及各类型公募基金的深 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 险:  同一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组合在投资风格、重仓证券、市场判断等方面可能 具有相对较高的相似性。因此,当本基金持有同一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比例较高 时,本基金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可能面临集中度风险。   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建立在被投资基金投资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如果被投 资基金未能实现投资目标,则本基金存在不能达到投资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对被投资基金风格的研判,选择和不同市场环境风格相匹配的基 金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因此,当被投资基金投资风格出现偏离时,会给本基金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带来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基金份额有通过“巨额赎回条款”限制持有人赎回变现的 权利。因此,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以下达赎回指令时的被投资基金价格变现全部 资产的风险。   (2)公募 REITs 风险   公募 REITs 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 点如下:一是公募 REITs 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 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 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 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 REITs 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 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 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投资公募 REITs 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公募 REITs 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 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 引起公募 REITs 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 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公募 REITs 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 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 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 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 REITs 可直接或 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公募 REITs 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 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公募 REITs 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公募 REITs 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 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 金收益。 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可能面临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变更 风险。   (3)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投资港股通基金、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等子基金间接 投资于境外市场,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各国或地区处于不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位置,将对子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 响,进而可能影响本基金。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 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 同。并且拟投资市场如美国、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 幅上下限的规定,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可能相对较大。以上所 述因素可能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不同国家的市场,各国对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 同,可能通过该国该地区的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 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子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 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 影响。此外,子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 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本基金收益以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子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多种外币计价的 金融工具。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 产价值,从而导致本基金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子基金可投资于全球成 熟市场和新兴市场,部分新兴市场国家/地区可能对外汇实施管制,从而带来一 定的货币汇兑风险,进而可能影响本基金。   子基金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 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 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 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 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进而可能影响本基金。   (4)商品基金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商品基金,因此将间接承担商品基金可能面临的商品价格波 动风险、投资商品期货合约的风险、盯市风险等商品投资风险。   (5)赎回资金到账时间、估值、净值披露时间较晚的风险   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卖出或赎回持有基金所得 款项的到账时间,受此影响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可能会较晚。本基金持有 其他公募基金,其估值须待持有的公募基金的基金净值披露后方可进行,因此本 基金的估值和净值披露时间较一般证券投资基金为晚。   (6)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港股通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 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 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 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 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 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另外还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出现香 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 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 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 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币 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 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 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 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 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投资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 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 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港 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 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 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 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交收) 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 日(港股通交易日, 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 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 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 资产组合中 A 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 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 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 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 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 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 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 A 股市场对存在 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 及 *ST 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联 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 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 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的限 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合价 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因此本基金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7)存托凭证的风险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 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 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8)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 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行主体违约 的风险,是资产支持证券最大的风险。利率风险指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 资产支持证券价格和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资 产支持证券交易不活跃导致的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指由于发行方提前偿还所导致 的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资金前端控制风险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本基金租用的交易单元实施当日净 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前端控制制度。当相关交易单元买入申报金额不符合资金前端 控制自设额度限制的,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拒绝接受本基金的 买入申报,在该等情形下,本基金的投资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3)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二)声明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产; 他费用;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直接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所产生的 权利; 施其他法律行为;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服务的外部机构; 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务;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基金收益;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现和分配; 通知基金托管人;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行为;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产; 他费用;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 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回款项;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配;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因其退任而免除;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提起诉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相关提示性公告;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 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公布计票结果。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 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 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可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 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 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金托管人同意,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   法定代表人:贺敬哲   设立日期:2004 年 4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公募 REITs”)、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投 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本基金所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上述权益类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 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 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 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募 基金;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权益类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不 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 模为准;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 15%;    (8)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 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前款第(4)、(5)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4)、(5)、(17)、 (20)、     (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 对方。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向基 金托管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由于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 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非因其过错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基金托管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仅负有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之义务,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所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 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 后,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 件(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 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 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通过电话或者邮件 等方式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 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 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相应责任。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 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 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 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 须有如下明确条款或类似意思表述:“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 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 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对于跨行存款,基金管理人需提前与基金 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 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 门服务、基金管理人负责监交的方式。特殊情况下,采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的 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需对跨行 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并指定专人在核实存 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 保与基金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对投资后处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 鉴为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 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账户名称: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场外开放式基金账户由管理人根据基金公司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后开立。管理 人应指定托管资金账户作为开放式基金交易及回款的唯一结算账户。管理人应及 时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信息发送托管人。   管理人选择通过机构投资者场外投资业务平台(简称“FISP”)参与开放式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投资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在 FISP 系统登记产品信息,由托管人对银行账户 信息进行验证。基金登记成功后,由基金管理人在线向基金销售机构提交开户申 请,账户开立信息通过 FISP 反馈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 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 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 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或通过邮件将扫描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 外。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 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数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 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不晚于 T+2 日完成 T 日的基金资产估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 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 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或本协议有关 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按规定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公司网站、电话语音等方式为投资者 提供信息资讯服务,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赎回、分红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 余额、基金对账单、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登录公司网站、公司移动端平台或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咨询、查询。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202-888   传真:(021)80262468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二)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在线客服、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 人定制电子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 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手机号码、电子 邮箱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达的除外。   电子对账单形式及服务方式具体如下: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电子邮 件方式,向当月进行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 制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 持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手机短信 方式,向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投 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考市 值。   (3)通过光大保德信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如暂未订阅月 度电子邮件或短信对账单,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管理人 将以电子邮件及手机短信的方式,向上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发送上述信息。内容包括:截至年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参考市 值及年度交易明细。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动端平台,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交易明细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邮件短信发送等服务。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基金产品净值、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微信服务号: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四)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 动端平台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开户、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信息查询等各 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五)投诉处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人工服务、客服电话语音留言、 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供投资人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制件。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三)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